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指南

六、护照和通行证缴销的有关规定

    出访人员回国后,请按规定在半个月内把因公护照(通行证)上缴市外办出国来华管理处(国联大厦1102室)保管,请各组团单位在团组回国后及时收缴出访人员护照,交主管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专办员,由专办员统一交市外办出国处,并持主管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专办员护照管理手册》和领照时填写的《按期交还护照通知书》带来盖章,作为下次出访调用护照的凭证。
    如有单位或个人违反照、证缴销的有关规定,市外办将劝告、督促其交还,主管部门有责任协助市外办督促催缴。如屡催不还,我办将上报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同时报请省外办吊销护照,并且今后对其所属主管部门及所有下属单位的所有人员不予办理照证和出国(境)手续。
    再次出国人员调用交市外办保管的有效护照,须出示照、证的调用凭证(即盖过"护照已交"章的《按期交还护照通知书》)
    为考核出访效益和检查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出国(境)团组在出访归来后2周内需填写好《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表》,在上缴护照时一同上交给市外办出国来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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