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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商务」签证
(除持中国大陆护照的中国人以外的人士)
“注:以下签证申请材料必须本人亲自递交,他人不得代送”。
适用范围:以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以及在日本的短期商务活动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和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短期商务”签证获得者,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注意事项:
一、日方邀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的(材料上如有有效期,应以材料上的有效期为准),否则为无效邀请材料。
二、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根据审查情况,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材料。
三、必须确保5个工作日的领事馆内部审批时间,因此,“停留日程表”中的赴日预定日,应留有足够时间,否则不予受理。星期六、日及日本驻沪总领事馆休馆日不算工作日。
四、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材料递交进领事馆的次日起算,除去周六、日及领事馆休馆日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签证申请书1份[贴付半年内白底彩照1张[竖4.5cm×横4.5 -3.5cm];
(2)护照(本人签名);
(3)暂住证或居留证等在中国大陆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4)就业证复印件;
(5)在职证明书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6)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7)所属单位的外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注)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自治体,但例如大学教授在进行公务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招聘理由书;
(2)停留日程表;
(3)身元保证书(根据国籍,有时不需要提供);
(注)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的邀请时可省略。
(4)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法人登记簿誊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是日本国股市的上市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以下A或B任何材料
A、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
(注)大学教授邀请时,可用“在职证明书”代替
B、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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