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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亲 访 友」 签
证
“注:以下签证申请材料必须本人亲自递交,他人不得代送”。
签证适用范围:申请会见在日亲属(有血缘、婚姻三亲等以内的关系),访友者(团体观光及单纯的旅游除外)。
注意事项
一、 申请签证时,如所需材料是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交原件供受理机构查验。
二、 各份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的(材料上如有有效期,应以材料上的有效期为准)。但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不规定有效期。
三、 受理申请时,必须确保5个工作日的领事馆内部审批时间,否则不予受理。从申请材料递交领事馆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赴日的预定日(星期六、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不算工作日)。
四、 在签证申请受理过程中,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材料和面谈。
五、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日次日起算,除去周六、日及日本领馆休馆日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申请“探亲访友”签证,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1张[贴付半年内白底彩照1张(竖4.5cm╳横4.5 -3.5cm)];
(2) 护照(本人签名);
(3) “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16岁以上的申请人,用A4纸复印首页和本人页,首页和本人页的户号须一致)
注:户籍在本馆管辖地区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户口薄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4) 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限于户籍不属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申请人提供);
(5)亲族关系公证书(只限申请“探亲”签证时提交)。
2. 日方邀请人提交的材料
(1) 招聘理由书;(A4纸)
(注1) 应由申请人的在日亲属、友人制成。
(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请父母时,由在日子女制成)
(注2) 如邀请理由为照看在日本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另外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结婚场地的预约书等说明邀请理由的相关材料。
(2) 停留日程表;(A4纸)
3. 日方身元保证人提交的材料
(注1) 现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
并由该亲属所在学校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为身元保证人时,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只要提交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书。
(注2) 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是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探亲的,除提供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说明书以外,
还要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应记载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时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所属院、系,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材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
● 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
1 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正本。
2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说明职业的文件。
3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必须记载有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注:如身元保证人目前在中国工作,则要提交该身元保证人在日本最后一年的纳税证明。
4 身元保证书。A4纸
● 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须具有下述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的人员。
A “外交”、“公用”、“永住者”。(注)被抚养者除外。
B “教授”、“艺术”、“研究”、“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居者”。
(注1) 必须是现居住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注2) 如果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居者”,被抚养者除外
1 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 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2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誊本)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3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副本(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有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4 身元保证书。A4纸
4. 能证明申请人与邀请人及保证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等详细资料(只限“访友”时提交)。
例:关于友人关系的说明,可说明海外停留情况的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5. 有关邀请人的资料,(只限邀请人和身元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提交)。
(1) 邀请人为日本人时(例如:由于是无职业的人员,所以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证人时):
1 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正本。
2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誊本)等说明职业的文件。
3 户籍誊本。
(2) 邀请人为外国人时(例如:留学生、无收入者等):
1 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 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2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誊本)等证明职业的文件(若是留学生时,需提交在学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