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
期 商 务」 签 证
“注:以下签证申请材料必须本人亲自递交,他人不得代送”。
适用范围:以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以及在日本的短期商务活动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和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以上签证获得者,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申请“短期商务”签证,必须具备以下的材料。
1.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1张[贴付半年内白底彩照1张(竖4.5cm×横4.5 -3.5cm)];
(2) 护照(本人签名);
(3) “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16岁以上的申请人,用A4纸复印首页和本人页,首页和本人页的户号须一致)
注:户籍在本馆管辖地区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户口薄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4) 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限于户籍不属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申请人提供);
(5) 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书;
(6) 所属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外资批准证书(外资银行提供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学校提供学校法人登记证副本、医院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 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注)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自治体,但例如大学教授在进行公务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 招聘理由书;
(2) 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证书;
(注)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的邀请时可省略。
(4) 日方邀请单位若为:
① 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提供法人登记簿誊本原件(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是日本国股市的上市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② 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以下A或B任何材料。
A)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
(注)大学教授邀请时,可用“在职证明”代替。
B)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注意事项:
一、日方邀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的原件(除非签证要求中特别注明不需要原件),材料上如有有效期,应以材料上的有效期为准,否则为无效邀请材料。
二、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根据审查情况,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其它材料和面谈。
三、必须确保5个工作日的领事馆内部审批时间,因此,“停留日程表”中的赴日预定日,应留有足够时间,否则不予受理。从申请材料递交领事馆的次日起算,第5个工作日有审查结果。
四、星期六(日)及日本驻沪总领事馆休馆日不算工作日。
五、简化一部分签证申请材料
“无锡日本人会”会员企业的职员在申请短期商务签证时
,有一次以上的赴日经历,且赴日经历无任何问题者, 签证申请所需材料简化为只需提供中方所需的材料
。
具体的材料为:签证申请人所在单位发行的在职证明书或赴日派遣证明书(请加盖公章、由公司法人署名、并注明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过去的赴日经历)。无需再提供日方邀请单位准备的材料(身元保证书、招聘理由书、滞在预定表、登记簿誊本等)